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解读第05期
来源:欧宝体育直播在线 发布时间:2025-08-24 15:25:05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新闻发布会,下午公布了全文内容,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张律师已完成了对所有条款的解读,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将陆续以转发分享,欢迎交流探讨。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2008年1月1日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2.实践中有企业采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变换劳动合同签署单位等各种方式企图规避符合本条款情形,司法解释二针对这种情形作出界定:①协商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一年以上且期限届满的才适用本条款。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不超过一年的,不适用本条款,对很多地区而言本条对用人单位是很友好的。②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适用本条款。③第三种情形的适用条件较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企业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合同期限届满的,其中第一个条件在实践中较难认定,很多企业在转移劳动合同签订主体时会要求劳动者写离职申请文件,离职申请文件中可能会明确个人原因离职,可能会阻断本条款的适用。④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比如劳动者因企业的原因被迫辞职的,再重新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交替交换用人公司名称的、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通过非法非全日制用工的等情形均可能被认定为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