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建筑设计企业代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属于违法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行为
来源:欧宝体育直播在线 发布时间:2025-03-07 14:31:35又到年终岁尾了,农民工工资往往也是热门话题,为此推送一期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例。
农民工工资是劳动者的血汗钱,也是农民工养家糊口的大多数来自。党中央和国务院格外的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并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通过政策引导、法律约束和监督检查等多种手段,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现象,确保了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任旧存在。例如,一些企业可能因为困难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支付工资。此外,一些工程建设项目有几率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本尽管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在努力解决这一问题,但要彻底根治还需各方的持续努力和合作。但愿农民工工资支付早日不再成为问题。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某某,男,198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某,男,1991年7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再审申请人郭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吴某某、甘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31民终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关于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劳务费的问题。首先,本案中之所以出现农民工讨薪事件是因为某某公司、吴某某未及时拨付劳务费。吴某某在与申请人签订《劳务合同》后又与多个施工班组签订其他劳务合同,这导致申请人完成的工程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进度。其次,申请人对于业主方代付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数额不予认可,对业主方代发农民工工资的计算依据及吴某某的代签行为等有异议。甘肃某某公司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代付工资,吴某某超付的工资应由其自行承担。再次,被申请人所称的燃油费、二次倒短费、配送费等费用确实产生过,但因甘肃某某公司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代付工资后申请人无法与各施工班组进行相对有效结算并扣除相关联的费用,故该部分责任应当由吴某某承担。二、吴某某、某某公司应当向申请人退还案涉保证金75000元。因案涉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保证金的作用已经实现,符合退还保证金的条件,但该部分费用一审、二审均未作评述认定。三、吴某某、某某公司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能扣回的预支款及材料费52220元。为此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本案二审民事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陇川县公安局按照甘肃某某公司签章的《农民工工资明细表》代付案涉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具体认定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理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筑设计企业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筑设计企业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经查,在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间因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陇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作出陇人社监处告字〔2022〕第2号《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告知书》、陇人社监责通字〔2022〕第7号《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通知书》。之后,建筑设计企业陇川县公安局按照甘肃某某公司签章的《农民工工资明细表》向与郭某某相关的各施工班组支付了农民工工资总计1193558元,郭某某与某某公司、吴某某未进行过结算。故陇川县公安局代付案涉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属于违法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行为。郭某某以甘肃某某公司突破合同相对性代付农民工工资后造成郭某某相关结算费用损失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关于案涉预支款及材料费52220元的具体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经查,郭某某与具体施工班组之间签订的案涉《劳务内部合作协议》确实约定预支款及材料费由各施工班组自行承担,郭某某亦不认可吴某某与甘肃某某公司针对预支款及材料费结算之金额,且郭某某确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以证明其就预支款及材料费与各施工班组之间进行过有效结算,其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郭某某要求吴某某、某某公司向其支付案涉预支款及材料费52220元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关于案涉保证金75000元的具体认定问题。经查,吴某某在原审阶段主张称,郭某某在案涉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中存在严重过错,导致超额拨付劳务费,损害了吴某某的合法权益,故吴某某不应再向郭某某返还保证金。另,本案中郭某某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3334.8米,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每公里30万元计算,工程款合计1000440元。陇川县公安局代付的案涉农民工工资总计1193558元,超额支付193118元。吴某某称,就该超额支付的费用经各方审计结算完结后,其保留向郭某某追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本院认为,鉴于案涉工程建设项目已经完结,则郭某某要求吴某某退还案涉保证金之诉请即使视为其对吴某某主张抵销,则经抵销75000元的金钱债务后,陇川县公安局实际上仍然超额代付农民工工资118118元,本案中吴某某、某某公司仍然无需向郭某某再行退还75000元。故原审法院对该问题虽未进行充分说理、具有一定瑕疵,但裁判结果并无不当,郭某某要求吴某某、某某公司退还案涉保证金75000元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郭某某的其他再审申请理由因无切实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郭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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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已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