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安全生产中的过度管理乱象:兼论其悖理与规制
来源:欧宝体育直播在线 发布时间:2025-06-26 21:17:14《左传》云:“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安全生产,关乎国计民生,乃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之基石。然当下安全生产领域,过度管理现象悄然滋生,犹如毒瘤侵蚀着安全管理的健康肌体。此等过度管理,背离安全生产之初心,不仅未强化安全保障,反而搅乱管理秩序,使安全生产陷入泥淖,实乃亟待剖析与匡正之痼疾。
在诸多行业领域,一些监管部门无视真实的情况,肆意拔高安全生产标准。以建筑施工行业为例,国家现行建筑规范对建筑材料的防火等级、结构强度等已有明确且科学的规定。然而,部分地区监管者却额外要求实施工程单位采用远超规范标准的昂贵特种材料,声称是为“万无一失”。这样的做法看似严谨,实则毫无必要。根据《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 2014(2018 年版),普通民用建筑在满足相应耐火等级要求下,使用符合规定标准的常规材料即可保障消防安全。过度要求特种材料,不仅大幅度的增加实施工程的成本,压缩企业利润空间,还使施工进度受阻,更未在本质上提升安全系数。因为规范标准本就是基于大量实践与科学研究制定,已能有效防范安全风险。类似在化工行业,对化工设备的防爆等级要求无端提升,超出国际通行标准和国内法规要求,使得企业为购置设备投入巨额资金,却未带来与之匹配的安全效益。
安全生产检查本是排查隐患、督促整改的有效手段,但过度管理下却沦为的闹剧。某制造业企业反映,一年中要迎接来自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多达数十次。每次检查内容大同小异,且检查流程繁琐。从检查前要求企业准备详尽的书面汇报材料,到检查中对各类台账资料的过度苛求,再到检查后冗长的整改通知书。在台账资料方面,要求企业不仅要详细记录日常安全巡查情况,还需附上巡查人员表情丰富的现场照片,甚至对照片像素、角度都有“指导意见”。而对于安全培训记录,不仅要有培训内容、签到表,还需提供培训现场的视频资料。《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有义务进行安全管理与记录,但并未要求如此繁琐冗余的资料堆砌。这些无端增加的工作,使企业将大量精力耗费在应付检查上,而非真正落实安全措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者每日忙于整理资料、陪同检查,无暇顾及现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工作本末倒置。
在安全生产责任划分上,过度管理导致不合理的责任转嫁。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但现实中,部分监管部门为逃避监管责任,将本应自身承担的监管任务以各种名义转嫁给生产单位。例如,在一些危险化学品监管领域,监管部门要求企业自行承担对周边居民安全知识普及的全部工作,包括制作宣传手册、组织宣传活动等,理由是企业与周边居民安全关联紧密。然而,监管部门作为公共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本有义务通过公共渠道开展安全知识普及工作。企业虽有社会责任,但不应承担超出法律规定的过重责任。这种责任转嫁,不仅加重企业负担,还使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虚化,若发生安全事故,有可能会出现责任推诿现象,没办法真正厘清责任,不利于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
从法律层面看,过度管理严重背离法治精神。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法规规章的制定需遵循法定程序,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是基于科学论证、实践经验制定的,具有权威性与严肃性。过度管理中无端拔高的标准、繁琐的检查要求等,许多并未有法律依据,属于监管部门的随意创设。《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需有法定依据,而过度管理下的一些处罚决定,往往是因企业未满足监管部门不合理的额外要求,这明显违反处罚法定原则。监管部门的权力应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过度管理是对法律权威的漠视,破坏了法律的统一实施,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在基层执行中走样变形。
安全生产管理应基于科学原理,以风险防控为导向。过度管理却常常违背这一原则。以安全距离设置为例,在一些工业园区,部分监管部门要求企业之间的安全距离远超科学计算的标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化工园区规划标准,安全距离的确定需综合考虑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生产规模、气象条件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然而,过度管理下的安全距离要求,往往是“拍脑袋”决定,没有科学依据。这种做法不仅浪费土地资源,增加企业建设成本,还可能因不合理的布局导致物流运输不便,增加生产运营中的安全风险。又如在粉尘防爆领域,一些监管部门要求企业无论粉尘爆炸风险高低,一律安装最先进、最昂贵的防爆设备,而未考虑企业实际的粉尘特性、生产工艺等因素。科学的安全管理应是精准施策,根据风险等级采取合适措施,过度管理的“一刀切”做法,背离科学原理,无法有效防控安全风险。
过度管理表面上看是为了安全生产,但实际上却损害了公共利益。首先,对企业而言,过度管理增加的成本最终会转嫁到产品或服务价格上,消费者不得不为此买单,影响了消费者利益。以食品加工行业为例,过度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使企业生产成本大幅上升,食品价格随之上涨,普通消费者的生活成本增加。其次,过度管理阻碍企业创新与发展,削弱企业竞争力。企业将大量资金和精力用于应对不合理要求,无暇进行技术研发与创新。长期来看,不利于产业升级与经济可持续发展,进而影响国家整体经济实力和公共福祉。此外,过度管理还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企业为满足不合理要求购置的设备、投入的人力物力,若用于合理的安全保障或其他社会事业,将更能发挥效益。监管部门将时间精力耗费在不合理的管理上,也无法有效履行真正的监管职责,使公共安全保障出现漏洞。
部分监管部门存在政绩观偏差,将安全生产管理等同于制造“政绩亮点”。在一些地方,安全生产工作被视为展示监管成果的舞台,而非真正致力于风险防控。为了凸显“工作成效”,监管部门热衷于制定一些看似严格、实则脱离实际的管理措施。例如,在一些城市的安全检查中,要求企业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不切实际的整改任务,整改期限之短根本无法保证整改质量。这种做法只是为了在上级检查或考核中获得好评,营造出安全生产形势一片大好的假象。监管人员的晋升考核往往与所谓的“工作业绩”挂钩,在这种激励机制下,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简单粗暴、表面化的管理手段,以获取政绩,而忽视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效果。
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监管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然而,当前部分监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难以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管理的度。一些监管部门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行业标准理解不深不透,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在对一些新兴产业如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的监管中,由于监管人员缺乏对新能源汽车电池技术、充电设施安全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无法科学合理地制定监管措施,只能通过增加管理要求来体现“重视”。同时,一些监管人员缺乏风险评估能力,不能准确识别和评估企业的安全风险等级,导致在管理中采取“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方式,对高风险和低风险企业都施加同样严格甚至过度的管理措施,既增加企业负担,又无法有效防控高风险企业的安全隐患。
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是过度管理滋生的重要原因。目前,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权力监督存在诸多漏洞。在内部监督方面,一些地方监管部门内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对监管人员的不当行为缺乏有效的纠正和问责机制。即使发现监管人员存在过度管理行为,也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外部监督方面,社会公众、企业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渠道不畅。企业作为被监管对象,因担心遭到报复,不敢对监管部门的不合理行为提出异议。媒体监督也因信息获取困难等原因,难以对安全生产监管领域的过度管理问题进行深入曝光和监督。权力监督的缺失,使得监管部门在管理中缺乏约束,容易滥用权力,实施过度管理行为。
监管部门应重塑正确的政绩观,将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心回归到风险防控和保障安全上。上级部门在对监管人员的考核评价中,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不再单纯以检查次数、处罚数量等表面指标衡量工作业绩,而是注重实际安全效果,如事故发生率是否降低、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是否提升等。同时,加强对监管人员的思想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摒弃急功近利、追求表面政绩的错误观念。通过开展廉政教育、职业道德培训等活动,引导监管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加强监管人员专业能力建设是解决过度管理问题的关键。一方面,要加大专业培训力度。定期组织监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风险评估等方面的培训课程,邀请行业专家、学者授课,提升监管人员的理论水平。同时,安排监管人员深入企业一线实践学习,了解企业生产的基本工艺流程、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增强实践操作能力。另一方面,要建立监管人员专业资格准入制度。对新进入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的人员,要求具备相关专业学历背景或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对现有监管人员,定期进行专业能力考核,考核不通过者进行再培训或调整岗位。通过提升监管人员专业能力,使其能够精准把握安全生产管理的尺度,科学合理地实施监管措施。
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是遏制过度管理的必要手段。在内部监督方面,完善监管部门内部的监督问责制度。明确监督职责和程序,对监管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对发现的过度管理等不当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外部监督方面,拓宽社会公众、企业的监督渠道。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热线、邮箱等,鼓励企业和公众对监管部门的不合理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保护举报人权益。同时,加强媒体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监管领域的过度管理问题进行曝光,形成舆论压力,促使监管部门规范执法行为。此外,还可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对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客观评估,提出改进建议,促进监管部门提升管理上的水准。
安全生产中的过度管理现象,如暗流涌动,侵蚀着安全生产管理的根基。它违背法律精神、科学原理,损害公共利益,其成因复杂多样。然“事在人为,治之有道”,通过重塑正确政绩观、提升专业监督管理能力、强化权力监督制约等举措,定能拨乱反正,使安全生产管理回归正轨。让我们以法治为纲、以科学为翼,守护安全生产的蓝天,为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筑牢坚实屏障,使安全生产真正成为人民幸福、国家繁荣的有力保障。
过度安全管理是现象,药方不在于“重塑政绩观、提高监管水平、强化权力制约”。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一切乱像,都与其基础理论建设的滞后甚至错误有关。其中要点之一是混淆了隐患和违法的关系,现在是将隐患等同于违法,将所有的隐患都置于监管部门的职责之下。而实际上,隐患和违法是有交集的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监管部门的职责是执法,只需对违法的情形负责,而不是去查隐患。
减少政府监督管理机制,让安全回归正常管理范畴,企业对自己的安全生产负责,假如企业不负责任发生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法律来追究企业的责任,而不是出了安全事故追究一大片,造成人人自危,人人管安全就会乱套,天天查资料,要求各种记录,本末倒置,有些成熟了的施工工艺动不动要专家评审,专家们往往就是拿钱不负责任,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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